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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时间:2024-07-15 02:14:32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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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机制,针对2012年试点省份的自行发债行为,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限额内,自主发行债券,2012年试点地区的债务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二、试点省份的债券发行需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且当年额度不可结转至次年。三、发行的政府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包括3年、5年和7年,各期限债券规模不超过本地区发债限额的50%。四、债券承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承销商需是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0家,承销商可由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协议。五、试点省份可以选择主承销商,提供定价、登记托管和交易咨询等服务,定价机制可以是承销或招标,确保定价过程公正有序。六、债券发行后,应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并在金融市场上市交易。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七、试点省份需要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确保及时缴款并公布财政状况和债券发行结果。同时,应提前两周报备发行计划和结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试点省份需据此制定详细的发行和兑付办法,并向财政部备案。扩展资料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8日由财政部以财库〔2012〕47号印发。《办法》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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