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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时间:2024-07-15 02:12:15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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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严谨且详细。以下是相关章节的改写:第三章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28. 对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人员,需提交书面任免案。任命时附上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表现、提名理由等材料,免职则需附相关理由。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的任命需上一级政府批准文件。一般在会议前十五日提交材料。29. 拟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等重要职位人员需经过法律知识考试,由人事任免机构组织,特殊情况可由提请机关负责。考试结果需向常委会报告。30. 任免前,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调查了解拟任人选情况,并可能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31. 会议期间,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审查提请机关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32. 主任会议在审议政府组成人员时,有关机关介绍人选情况。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相关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33-36. 会议开始前,提供任免案材料,并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机关列席会议,接受询问。特殊情况可决定调查核实问题。37-38. 提供表决方式,包括合并表决或逐人表决,任免程序严谨。任命书的颁发有明确规定。39-42. 任命和免职的流程、未通过的处理方式以及任免通知与公布流程详细说明。43-46. 新一届政府领导人的任命、前任职务的延续任命和新设机构领导人的任命都有具体要求。这些规定确保了湖北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公正与透明。扩展资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经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附则4章47条,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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