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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

时间:2024-07-13 13:46:42
乌鲁木齐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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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运巧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陆铅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的基本法律依据。二、一户一宅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三、建房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是为了保证农村建房的规划性和合法性。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体现了政府对农村建房活动的监管职责。四、特殊情形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这是为了避免通过转让等方式规避一户一宅政策。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有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五、其他相关政策非农户口人员不能在农村建房,这保证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专属性和农村建房政策的针对性。宅基地超出面积部分可能需要征税,这是为了调节宅基地使用秩序,防止过度占用土地资源。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为进城落户的村民提供了退出机早悄好制,同时也有助于释放闲置的宅基地资源。综上所述,乌鲁木齐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权利、一户一宅政策、建房审批程序、特殊情形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建设的规范与发展。
时间:2024-07-13 1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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