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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朝鲜宪法定义

时间:2024-07-12 22:44:28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朝鲜宪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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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其第六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根据第一百条,国防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承担着全面的国防管理工者烂作,其委员长更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说明,首返漏国防委员会由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构成,其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的任期保持一致。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不仅负责指挥和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还领导所有的国防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首先,指导国家的全面工作;其次,有权设立或撤销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第三,任免重要的军事官员;第四,制定军衔制度,并授予将领以上的军衔;最后,在战时状态宣布动员令,发布决议和命令。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国防委员会直接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确保其权力的合法性和决策的透明度。这体现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国防管理的严谨态度和对国家权力结构的明确规定。扩展资料朝鲜国防委员会不世含仅负责国防军事,而且对党政、经济等工作也都拥有最高决策权,事实上已经成为朝鲜的最高权力机关。1998年朝鲜撤销了原最高权力机关中央人民委员会,并规定国防委员会为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和全面管理国防的机关。2009年朝鲜修改宪法,在第六章中增加关于朝鲜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地位的规定(第六章第二节 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将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明确定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第100条),由原来的“领导总体的国防工作”变为“领导国家的总体工作”,按照朝鲜“先军政治”的思想,一切以国防、军队为中心。
时间:2024-07-12 22: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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