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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密条款需要约定期限吗?

时间:2024-07-11 17:13:54
商业保密条款需要约定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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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期限,但并非必须。法慎含闹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然而,这些条款主要关注的是竞业限制期限,而非保密条款本身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同样未直接规定保密条款的期限宽罩。其他地方性老伍法规,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虽然提及了保密期限,但主要是从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和保护角度出发,并未强制要求所有商业保密条款必须约定期限。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意味着,在商业保密协议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是否约定保密期限,以及期限的长短。保密义务的持续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保密协议未明确约定保密期限,也不意味着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自动解除。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综上所述,商业保密条款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并非必须约定。在未约定保密期限的情况下,保密义务仍然存在,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持续有效。
时间:2024-07-11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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