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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时间:2024-07-10 13:53: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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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着重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资源开发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敏感区域如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等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资源勘探和开发。自治区政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设立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对尾矿和有毒废弃物进行有效治理和处置,确保环境污染得到控制。自治区环保部门与水行政机构合作,制定河流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各级政府负责水域污染的综合防治,严格执行排污标准。城市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污染物处理,限制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推广环保技术和清洁能源。农村环境整治是重要一环,政府制定规划,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城市建筑施工需遵守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夜间施工需获得许可。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经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议于修订,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条例》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6章5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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