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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全文

时间:2024-07-08 08:38:03
魏玛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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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魏玛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联邦由各邦组成,国家权力源于人民。联邦拥有外交、殖民等专属立法权,民法、刑法、经济等由联邦法律管辖,各邦保留部分立法权,但联邦法律具有优先地位。联邦政府监督联邦法律执行,邦需有自己的宪法,议员通过选举产生,领土变更需经全民投票和各邦同意,需三分之二多数和代表过半数同意。 德国实行严格的立法程序,领土变更需经详细程序,如征求全体居民意见。联邦国会由议员组成,选举普遍、平等、直接,任期四年,大总统解散国会后六十日内举行新选。议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受委托时有权拒绝作证,议会外的惩处需特殊程序。大总统由全民选举,任期七年,宣誓效忠,罢免需国会2/3多数,重大外交行动需法律程序。 官员休假、选举期间待遇以及议员特权明确。大总统有任免官吏、国防命令权等,部分基本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可暂停,具体由联邦法律规定。联邦参政会代表邦参与立法,大邦票数更多。宪法规定了多项权利,如个人自由、平等、教育等,并强调了宗教、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经济管理,关税与国界一致,铁道、邮政等归联邦所有,交通规则需参政会同意。水道国有化后,管理需各邦同意。财政预算需预先估计和法律规定,增加需参政会同意。法律制定与执行涉及多个领域,如劳工保护、健康保险、经济活动等,强调平等和公共利益。 宪法还规定了选举、司法独立、公共教育等重要方面,以及战争勋章、宣誓效忠、旧法律的效力等过渡和终结规定。宪法的实施涉及多个机构的选举和代理,以及特定法律的废止与保留。扩展资料1919年1月,经第一次世界大战败北和1918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德国,召开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国名会议,改组政府,制定一部将德国建设成为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统一共和国新宪法。经过反复讨论修改,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又简称《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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