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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具体内容

时间:2024-07-08 03:49:31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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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确保法律、法规在本燃世清地区有效执行,制定了详细的操作办法,以增强监督效力。该办法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市和区、县的人大常委会(简称人大常委会)会针对关系本地发展稳定和民生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整理,包括发现问题、代表建议、常委关注的问题、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以及"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各方建议,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通知相关机构和媒体公开。计划可以适时调整,并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一府两院"。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执行,组建检查组,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并分组进行。检查过程中,"一府两院"需配合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发现的问题会转交信访部门处理,最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对于审议意见,常委会会形成审议意见书,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公开结果返知。此外,市人常可以委托区县人常对市级皮前垂直领导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工作程序由常委会办公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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