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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职权宪法原文

时间:2024-06-22 17:27:57
人大代表的职权宪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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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洞局举方各级人民代纳碧表大会代表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三条,人大代表享有以下职权:出席会议与审议议案的权利:人大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参与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议案与建议的权利:人大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等,并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选举与表决的权利:人大代腊春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对于选举和表决结果享有平等的权利。信息与保障的权利: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确保其能够依法履职。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是人大代表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如该法第五十条规定,选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则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总结来说,人大代表的职权主要包括出席会议与审议议案的权利、提出议案与建议的权利、参加选举与表决的权利以及信息与保障的权利,同时也涉及到罢免等方面的职权。这些职权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时间:2024-06-22 17: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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