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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1936年宪法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时间:2024-06-10 09:13:23
苏联1936年宪法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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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6年的苏联,国家权力机构体系相当严谨,主要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下属各级苏维埃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部分组成。每届任期为四年,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确保国家决策的高效执行。在非会议期间,其日常事务由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即主席团负责管理。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秘书和委员组成。主席团的主席由一人担任,副主席则由各加盟共和国分别派出一人,体现了苏联联邦制的特色。主席团秘书一人,负责协调日常事务,而委员数量为十六人,共同参与国家决策和监督工作。此外,苏联还设有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以及覆盖至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和村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这些机构分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权力,确保权力的下放和地方自治的实施。扩展资料苏联1936年宪法,即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包括13章,146条。宪法对社会结构,国家结构,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国家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徽、国旗、首都和宪法修改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
时间:2024-06-10 09: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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